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基本信息

  • 全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 简称:深圳重整指引
  • 文号:深中法发〔2019〕3 号
  • 发布日期:2019 年 3 月 25 日
  • 发布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位:中国首批地方法院系统化的企业重整工作指引之一,是地方法院推进破产重整规范化的标杆

立法背景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是中国市场主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 企业数量大:市场主体数百万家
  • 困境企业多:周期性经济波动下需大量重整
  • 破产案件数量大:全国领先
  • 跨境因素复杂:涉外、涉港因素多

为应对深圳特有的破产实务需求,深圳中院在 2019 年发布本指引,早于 2019 年 3 月深圳破产法庭成立

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在深圳中院辖区内的企业重整案件
  • 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 涉及深圳特区企业

2. 重整启动程序

申请阶段

  • 申请的形式要件
  • 立案审查的标准
  • 申请材料清单

受理审查

  • 受理条件的认定
  • 受理裁定的作出
  • 与债权人的初步沟通

3. 预重整程序的特别规定

深圳指引是中国地方层面对预重整作出系统性规定的早期文件之一

启动方式

  • 债务人申请
  • 主要债权人申请
  • 法院依职权启动

临时管理人

  • 临时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履职范围
  • 与正式管理人的衔接

工作期限

  • 一般为 6 个月
  • 可申请延长 3 个月
  • 不超过 9 个月

与正式重整的衔接

  • 预重整成功后转入正式重整
  • 预重整失败的退出机制
  • 预重整成果对正式重整的指导

4.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

  • 重整计划起草要求
  • 债权人会议召开规范
  • 表决程序的细化
  • 异议处理机制

5. 管理人选任与履职

  • 管理人选任的具体程序
  • 管理人职责清单
  •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标准

6.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监督期限的确定
  • 执行报告的提交
  • 异常情况的处理

创新特色

1. 预重整的"深圳模式"

  • 程序灵活化
  • 时间表清晰
  • 与正式重整的有效衔接
  • 公开招募投资人的规则

2. 强化债权人参与

  • 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细化
  • 中小债权人的特别保护
  • 异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3. 与上市公司监管的衔接

  • 与证监会、深交所的协调
  • 信息披露要求
  • 重大事项审查

4. 跨境因素的处理

  • 涉外债权人的特殊规则
  • 与香港破产程序的衔接
  • 外资企业重整的特殊问题

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适用

深圳辖区有大量上市公司,本指引在多个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得到适用:

典型案例(深圳辖区)

  • 涉及深圳注册地或办公地的上市公司重整
  • 案例如 ST广田、ST全筑(均涉及深圳辖区)
  • *ST金科 等涉及深圳子公司的协调审理案例

特殊优势

  • 专业化程度高:深圳中院破产审判庭具有丰富经验
  • 处理效率快:相比其他地区周期更短
  • 创新性强:是多项制度创新的发源地(如预重整、协调审理)

历史地位

1. 地方司法创新的代表

  • 中国首批系统化的重整工作指引之一
  • 比 2024 年座谈会纪要 早 5 年系统规定预重整
  • 推动了 2019 年深圳破产法庭的成立

2. 推动全国规范化

3. 与国家立法的互动

  • 本指引的部分规则被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5)吸收
  • 体现"地方探索→国家立法"的中国法律发展路径

与其他规则的衔接

实务价值

对深圳辖区案件

  • 直接适用规则
  • 程序操作的标准
  • 时间表的指引

对其他地区案件

  • 重要参考依据
  • 实务经验的来源
  • 创新做法的借鉴

对学术研究

  • 中国地方司法创新的典范
  • 比较法研究的样本

实务要点

1. 预重整的启动

  • 申请材料的要求
  • 法院审查标准
  • 临时管理人的选任

2. 时间表管理

  • 各阶段的时间节点
  • 延期申请的程序
  • 超期的处理

3. 与上市公司监管的协调

  • 信息披露的把握
  • 与证监会、深交所的沟通
  • 重大事项的审查

相关法规

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