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定义
以物抵债(Debt-for-Asset Swap,Payment in Kind)是指债务人将特定实物资产、知识产权、股权或其他非现金财产按约定作价交付债权人,以等值折抵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的清偿方式。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以物抵债通常针对有财产担保债权或大额普通债权,作为现金清偿的替代或与 以股抵债、信托受益权 组合使用。
与 以股抵债 的区别:以物抵债的交付标的是具体的资产或权益(房产、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子公司股权、著作权等),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以股抵债交付的是通过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新增的上市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 573 条 — 债的清偿方式
- 《企业破产法》第 87 条 — 重整计划可约定多元化清偿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非现金清偿方案的公允性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物抵债与司法拍卖的衔接
- 座谈会纪要 — 上市公司以物抵债的定价与程序要求
核心要点
- 标的适格:具有明确权属、可合法转让、可独立评估的财产
- 价格公允: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基础,避免高估损害债权人或低估损害出资人
- 适用场景:
- 担保物处置价值波动大,直接交付可避免拍卖折价
- 非保留资产中产权关系清晰的单体资产
- 表决程序: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由相关债权组特别表决
- 后续风险:抵债资产的后续处置、过户税费、隐性瑕疵由债权人承担
常见以物抵债标的类型
| 标的类型 | 适用债权 | 典型场景 |
|---|---|---|
| 不动产(厂房、商铺、土地使用权)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担保物即为抵押房地产 |
| 机器设备、存货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生产性资产整体剥离 |
| 应收账款、票据 | 普通债权 | 关联方应收整体折抵 |
| 子公司股权 | 大额普通债权 | 非保留子公司整体让渡 |
| 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 | 特殊债权 | 轻资产公司重整 |
与其他清偿方式的组合
- 以物抵债 + 现金小额清偿:小额债权人现金全清,大额债权人接受抵债资产
- 以物抵债 + 留债清偿:资产作价不足部分留债
- 以物抵债 + 信托受益权:抵债资产置入服务信托,债权人按份额受益
- 2024 年以来,随着 信托计划 成为主流,"以物抵债 → 信托化" 的组合显著增加
关键实务问题
监管演变
| 时间 | 动向 |
|---|---|
| 2024 年以前 | 以物抵债主要用于担保物难以变现的场景,案例较少 |
| 2024 年 | 非保留资产大量置入信托,以物抵债使用频次下降 |
| 2025 年 | 在部分案例中作为担保物快速出清工具保留 |
相关概念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以物抵债的主要适用对象
- 普通债权 — 大额普通债权也可适用
- 以股抵债 — 同为非现金清偿方式,标的不同
- 留债清偿 — 可与以物抵债组合
- 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 — 以物抵债的升级形态
- 破产服务信托 — 非保留资产信托化的主要工具
- 预留债权 — 抵债资产出现后续瑕疵时的补充清偿来源
相关案例
知识库中引用本概念的案例:
- *ST东园(2024)— 有财产担保债权可选以物抵债或信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