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翔 破产重整案例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股票简称 | ST天翔(已退市) |
| 股票代码 | 300362 |
| 公司全称 |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板块 | 创业板 |
| 所属行业 | 环保装备 / 水处理设备 |
| 所在地 | 四川成都 |
| 实际控制人(重整前) | 邓亲华、邓翔 |
| 实际控制人(重整后) | 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预案阶段引入) |
重整背景与困境
困境成因
天翔环境曾是国内知名环保装备企业,主营水处理设备、离心机制造及环保工程总包业务。公司陷入困境的核心原因在于激进的海外并购+巨额跨境担保失败。2016-2017年间,公司原实控人通过旗下「中德天翔」等平台主导大规模海外并购,包括收购德国BWT设备、贝尔芬格水处理业务、美国圣骑士、德国卡哥特科旗下子公司等,前后涉及交易金额数十亿元。但海外整合不畅、协同效应未现,叠加跨境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集中爆发,公司资金链断裂,多笔银行贷款逾期、子公司被申请破产。2018年起公司持续巨额亏损,环保工程业务陷入停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持股份悉数被冻结、强制平仓。
重整前财务状况
| 指标 | 2018年末 | 2019年末 | 2020年9月末(重整受理前) |
|---|---|---|---|
| 总资产 | 65亿元(估) | 35亿元(估) | 25亿元(估) |
| 总负债 | 60亿元(估) | 50亿元(估) | 45亿元(估) |
| 归母净资产 | 5亿元(估) | -15亿元(估) | -20亿元(估) |
| 资产负债率 | 92% | 143% | 180% |
注:天翔环境因长期经营停滞、年报披露不规范,重整前财务数据可比性较差。
重整时间线
| 节点 | 日期 |
|---|---|
|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 2020-12-14 |
| 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 | 2021-04-16 |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2021-07-09 |
| 深交所终止上市决定 | 2021年(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荐机构文件申请恢复上市) |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分类
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
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担保物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普通债权
- 30万元(含)以下:以现金全额清偿
- 30万元以上:9% 以股抵债(每100元债权分得 141 股,对应抵债价格约 0.71元/股),剩余 91% 以应收款项抵偿
劣后债权
在普通债权清偿后再行清偿。
出资人权益调整
重整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
| 投资人 | 性质 | 入股安排 |
|---|---|---|
| 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 产业投资人(预案阶段引入) | 受让重整转增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控制权变更
重整完成后由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接手控制权,但最终重整投资人引入未能完全落地。
经营方案
- 核心战略:聚焦环保装备主业,砍掉持续失血的环保工程业务
- 回归装备主业:剥离环保工程总包业务,专注水处理设备、离心机等成熟装备产品
- 军民融合:响应军民融合政策,拓展来料加工业务
- 海外资产处置:处置低效及亏损的海外并购资产
重整后效果
退市结局
重整成功 ≠ 公司复活:天翔环境是 2021 年破产重整案例中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重整后退市」案例。
- 重整虽形式上完成:2021年7月9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退市原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发暂停上市。重整完成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文件,未达到恢复上市条件,最终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 核心症结:
2. 公司治理混乱、关键岗位人员缺失、年报披露多次延期
3. 海外资产处置进度缓慢,潜在或有负债持续暴露
4. 主营业务实际已停滞多年,缺乏持续经营能力
- 退市后:公司股票转入新三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相关链接
- 2021年度报告_总览 — 年度分析
- 以股抵债 — 债权清偿方式
- 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 出资人权益调整
- 劣后债权 — 债权分类
参考文件
- 202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核心数据表(序号 4)
- 重整失败案例总览
- 公司2018-2021年度报告及深交所相关公告
案例特点与创新总结
ST天翔重整是「重整成功但公司退市」的典型失败警示案例,与中科云网、乐视网等案例并列,深刻揭示了破产重整制度的边界和局限。第一,本案是 A 股海外并购失败导致破产重整的标志性案例——公司因激进跨境并购、巨额担保、整合失利而陷入资不抵债,对所有上市公司「通过海外并购快速壮大」的扩张模式具有强烈警示意义。第二,普通债权清偿方案极度悲观——大额债权仅 9% 以股抵债(抵债价格仅 0.71元/股,远低于面值)+ 91% 以应收款项抵偿,反映出公司可变现资产几近枯竭,债权人实际回收率极低。第三,重整后未能恢复上市是本案最深刻的教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只解决了「债务问题」,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对接、持续经营能力等配套要素未能同步恢复。第四,退市机制与重整制度的衔接问题凸显——本案促使监管层和实务界进一步思考「重整 + 恢复上市」的程序对接和实质标准统一问题。第五,对投资者警示:参与重整概念股投资必须仔细考察重整投资人引入是否实质化、资产注入是否具有产业逻辑、年报审计意见能否摘除等关键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