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基本信息
- 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 文号:法释〔2013〕22 号
- 发布日期:2013 年 9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9 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3 年 9 月 16 日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共 47 条
立法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解决了破产受理环节的问题。司法解释二则聚焦债务人财产——这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决定了清偿率与方案的可行性。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二围绕债务人财产范围、追回与撤销、抵销权、取回权等核心问题展开,构成破产财产法的基础规则。
1.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明确何种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何种不属于:
| 属于债务人财产 |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
|---|---|
| 受理时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 第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取回权) |
| 受理后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设有所有权保留的财产 |
| 应收账款 | 信托财产(隔离) |
| 投资权益 | 担保物所有权保留部分 |
| 知识产权 | 第三方占有但应归还债务人的财产 |
2. 取回权(第 24–37 条)
取回权是第三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其合法所有但被债务人占有的财产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基于所有权
- 特殊取回权:
- 信托财产取回权
- 行纪人取回权
- 委托代理财产取回权
3. 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关键章节)
撤销权是管理人就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段时间内的特定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依《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第 32 条,可撤销的行为包括:
| 时间窗口 | 可撤销行为 |
|---|---|
| 受理前 1 年 |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
| 受理前 6 个月 | 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清偿(明知有破产原因仍清偿) |
司法解释二对上述时间窗口、行为认定、举证责任作出详细操作规则。
4. 抵销权(第 41–47 条)
抵销权是债权人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的权利。- 抵销条件:
- 双方债务均成立于破产受理前
- 同种债务可主张抵销
- 不得抵销的情形:
- 已知破产原因后取得债权(不得抵销)
- 已知破产原因后对债务人负债务(不得抵销)
抵销权的限制是为了防止"破产前突击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5. 担保财产的处理
- 担保物的认定与价值评估
- 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参见《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
- 担保物处置的程序
6.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 变价方式:拍卖、变卖、协议出售
- 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表决
- 个别清偿的禁止
在重整中的适用
虽然司法解释二主要面向破产清算,但其规则在重整中同样适用:
| 规则 | 在重整中的应用 |
|---|---|
| 财产范围 | 决定重整方案的资产基础 |
| 取回权 | 涉及保留资产的归属判断 |
| 撤销权 | 管理人可对原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主张撤销 |
| 抵销权 | 影响重整方案中的债权确认 |
| 担保财产 | 有财产担保债权 处理的基础 |
上市公司重整中,撤销权的运用尤其关键——常涉及对原大股东、关联方、董监高的不当转移行为追究。
重要意义
与其他规则的衔接
| 规则 | 衔接关系 |
|---|---|
| 企业破产法 第 31、32 条 | 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
| 企业破产法 第 38 条 | 取回权的法律依据 |
| 企业破产法 第 40 条 | 抵销权的法律依据 |
| 企业破产法 第 109、110 条 | 担保权的法律依据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程序与分配规则补充 |
实务要点
1. 撤销权诉讼
- 由管理人作为原告
- 诉讼时效:撤销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行使
- 举证责任:管理人初步举证 + 债务人/受益人反证
2. 取回权异议
- 第三人需在债权申报期内主张
- 异议处理由管理人初步审查
- 异议未解决时由法院裁定
3. 抵销权审查
- 管理人需逐项审查抵销条件
- 不符合条件的抵销主张可拒绝
- 拒绝后债权人可向法院异议
相关法规
- 企业破产法 — 上位法(第 31、32、38、40、109、110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受理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程序与分配规则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