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审理
定义
协调审理是指对符合关联关系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多个破产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统一组织各案件管理人协同工作的审理模式。该制度由《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38 条创设,是关联企业破产实务中介于"分别审理"与"实质合并"之间的中间路径。
核心要点
- 法人人格独立:与实质合并不同,协调审理中各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财产、债权债务保持独立
- 集中管辖: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一家法院统一管辖,避免不同法院重复审理、判决冲突
- 统一管理人或协同管理:各案件管理人协同工作,可由同一管理人担任,或由不同管理人组成联合工作组
- 审理程序协调: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计划批准等程序节点同步推进
- 方案可包含跨主体安排:如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债权清理、信托设立等
与实质合并、分别审理的对比
| 维度 | 分别审理 | 协调审理 | 实质合并 |
|---|---|---|---|
| 法人人格 | 完全独立 | 独立 | 被合并消除 |
| 财产/债务 | 各自独立 | 各自独立 | 混同 |
| 管辖法院 | 各自管辖 |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一家 | 一家法院管辖 |
| 管理人 | 各自任命 | 统一或联合 | 统一管理人 |
| 适用条件 | 关联关系不密切 | 关联紧密但不混同 | 财产严重混同、区分成本极高 |
| 债权人投票 | 各自表决 | 各自表决(可同步) | 合并表决 |
| 司法门槛 | 低 | 中等 | 高(需慎用) |
适用条件(实务判断要素)
依据《九民纪要》第 32 条对实质合并的限制性立场,以下情形通常不宜实质合并而宜采用协调审理:
上市公司协调审理的特殊性
- 上市公司+子公司模式最常见:上市公司本部与若干一级子公司同时进入预重整/重整
- 保留上市主体独立性:协调审理可避免实质合并对上市主体造成的资产负债结构破坏,保留壳资源价值
- 协调审理 ≠ 同一主体:表决时各主体债权人分别表决,对方案否决意见也分别处理
- 方案中跨主体的债权偿付安排:信托资产中可同时纳入母子公司的非保留资产
- 与协调审理相伴的"合并报表"挑战:投资人遴选、清偿率测算需在合并口径下进行
历年适用情况
2025 年
2025 年共 5 家 上市公司采用协调审理模式,占比 33.33%:
| 公司 | 备注 |
|---|---|
| *ST金科 | 与多家一级子公司协调 |
| *ST金刚 | 母子公司协调 |
| *ST宁科 | 含房产服务信托安排 |
| *ST聆达 | 半导体新材料置入 |
| *ST张股 | 旅游集团母子公司 |
链接:ST金科_000656、ST金刚_300093、ST宁科_600165、ST聆达_300125、ST张股_000430
2024 年
2024 年共 4 家 上市公司采用协调审理模式,占比 36.36%:
| 公司 | 备注 |
|---|---|
| ST步步高 | 零售集团母子公司 |
| *ST中利 | 光伏母子公司 |
| *ST汉马 | 商用车集团 |
| *ST合泰 | 印制电路 |
链接:ST步步高_002251、ST中利_002309、ST汉马_600375、ST合泰_002217
2023 年及以前
- 占比相对较低,制度尚在形成期
- 典型案例:*ST凯撒(旅游集团母子公司协调)
2024–2025 年协调审理占比基本持平(36% → 33%),反映该模式已成为关联企业重整的常规选择。
操作流程
实务问题
- 管理人协同的内部冲突:当某子公司的方案对其债权人不利时,统一管理人可能面临角色冲突
- 跨主体债权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如何处理,是否涉及关联债权劣后
- 信息披露口径:上市公司在协调审理中需同时披露母子公司情况
- 重整投资人的"打包"问题:投资人通常希望整体收购,但协调审理保留各主体独立性,可能产生方案落地难题
法律依据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 年)第 38 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2019 年)第 32–34 条
- 座谈会纪要 — 上市公司协调审理的特殊规范
相关概念
相关案例
知识库中引用本概念的案例(共 1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