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债权
定义
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下,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破产债务人)所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回收租赁物的权利、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其本质是兼具"债权 + 物权"双重属性的复合型债权 — 出租人在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前提下,向承租人提供长期资金融通。
在 A 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融资租赁债权的处理涉及"债权 / 物权 / 经营性资产"三重利益平衡,是 2020 年后高频出现的债权类型之一,尤其在制造业、航空、海运、能源等重资产行业案例中普遍存在。
法律依据
-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 735–760 条):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所有权归属与租金支付义务
- 《企业破产法》第 18 条: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有继续履行或解除的选择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取回权 / 取回不能时折价补偿的具体规则
核心要点
出租人的取回权
- 重整受理后,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承租人破产不当然导致所有权转移
- 出租人有权主张取回租赁物;但如租赁物已构成承租人核心经营资产(如生产线、专用设备、运输工具等),取回将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则法院通常限制取回权行使
续租 vs 折价 vs 走债权程序
| 方案 | 适用情形 | 实务效果 |
|---|---|---|
|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 | 租赁物仍有经营价值 + 现金流可覆盖租金 | 出租人为 共益债 优先受偿,新发生租金按时支付 |
| **管理人解除合同 + 出租人取回** | 租赁物可被处置变现且非核心资产 | 出租人取回标的物自行处置,不申报破产债权 |
| **出租人折价回收** | 租赁物已折旧严重或市场价值低 | 出租人按"租赁物公允价值"折抵欠租,差额申报普通债权 |
| **作为 有财产担保债权 处理** | 售后回租结构(实质为担保融资) | 法院穿透认定为担保关系,按担保债权清偿 |
售后回租的穿透认定
- 售后回租(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卖给出租人后再租回)已被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实质是融资担保
- 重整中此类租赁物穿透认定为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债权按 有财产担保债权 处理
- 这是 A 股 2022-2024 年重整案例的重要裁判趋势
实务争议焦点
与其他债权类型的关系
| 维度 | 融资租赁债权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普通债权 |
|---|---|---|---|
| 法律性质 | 物权 + 债权(直租)/ 担保(售后回租) | 担保物权 | 无担保 |
| 取回权 | 有(直租) | 无(仅优先受偿) | 无 |
| 清偿率 | 取决于折价或担保物价值 | 通常 100%(范围内) | 5–60% |
| 单独表决 | 通常并入有担保组(售后回租)或经营性合同处理(直租) | 单独 | 大额 / 小额 |
相关概念
相关案例
知识库中引用本概念的代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