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人

定义

临时管理人是指在预重整阶段或法院正式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前,由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临时承担债务人财产管理、债权甄别、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磋商等工作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临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权责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正式"管理人"相近,但其产生、存续和转换都依托预重整程序。

在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担任,若预重整转入正式重整程序,临时管理人一般直接转任为管理人,保证工作连续性。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 22 条 — 正式管理人的指定
  • 《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 — 管理人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预重整的程序设计
  • 各地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如深圳、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法院陆续发布)
  •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推进破产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鼓励预重整制度
  • 座谈会纪要 — 上市公司预重整中临时管理人的角色

核心要点

  • 产生方式:法院指定(主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个别地方)
  • 通常由以下主体担任
- 会计师事务所(如中天运、立信、大信、天健等)

- 律师事务所(如金杜、国浩、君合、盈科等)

- 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体

- 部分案例由清算组担任

  • 职责范围(参照正式管理人并结合预重整特点):
- 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

- 调查财产、债务并向法院报告

- 审查和甄别债权

- 协助债务人招募重整投资人

- 主持/参与重整方案磋商

- 评估预重整可行性并向法院提交报告

- 预重整转正式重整时的职能过渡

  • 时限:通常 3–6 个月
  • 报酬:由债务人财产支付,比例参照管理人报酬方法

临时管理人 vs 正式管理人

维度临时管理人正式管理人
产生阶段预重整阶段法院受理重整之后
产生依据预重整指引/法院决定《企业破产法》第 22 条
法律地位无破产法直接规定(准司法)破产法明文规定
权责范围参照管理人 + 磋商组织破产法第 25 条
期限3–6 个月整个破产程序期间
转换可直接转任为管理人
报酬来源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
监督法院 + 债权人委员会(如设)法院 + 债权人会议

临时管理人的核心工作流

接受指定,开展预重整
资产/债务初查:调阅财务资料、现场盘点、债权登记(预申报)
可行性评估:偿债能力分析、持续经营价值评估、重整方案初步模型
招募重整投资人:发布公告、组织尽调、初步磋商
重整计划草案磋商:与主要债权人沟通、与投资人谈判、草案迭代
向法院提交可行性报告
法院受理
转任正式管理人,进入正式重整
法院不受理
退出,债务人回归正常或进入清算

关键实务问题

  • 职权边界:无破产法明文授权时,处分资产的合法性
  • 债权甄别效力:预重整阶段的债权审查能否直接转入正式程序
  • 投资人保密协议:投资人提前接触的信息披露义务
  • 过渡衔接:临时管理人与正式管理人身份转换的报告与备案
  • 报酬结算:预重整未转正时的报酬归属
  • 审计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的独立性冲突
  • 与政府关系:地方政府对临时管理人指定的影响
  • 中小股东保护:预重整阶段的信息披露与中小股东知情权
  • 各地实践差异

    • 深圳:较早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临时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
    • 北京:以中级法院为主导,临时管理人由法院直接指定
    • 上海:倾向于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 广东:省级法院指引已细化,强调与政府的府院联动
    • 浙江:支持中介机构联合体担任临时管理人

    历年适用情况

    • 2019 年及以前:预重整制度尚不成熟,临时管理人角色模糊
    • 2020–2022 年:各地指引陆续出台,实践案例增加
    • 2023–2025 年
    -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重整前都经过预重整

    - 临时管理人转正式管理人的衔接机制日趋成熟

    - "1 家会所 + 1 家律所"的联合管理人模式普及

    相关概念

    相关案例

    知识库中引用本概念的案例:
    • 预重整制度已广泛应用于 2023 年以来的全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具体临时管理人机构详见各案例 预重整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