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基本信息

  • 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 文号:法释〔2011〕22 号
  • 发布日期:2011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7 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1 年 9 月 26 日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共 11 条

立法背景

《企业破产法》于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后,各地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实务中遇到大量操作性问题——尤其是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一专门针对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作出规定,是 2007 年以来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法专门司法解释。

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一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受理环节,对以下核心问题作出规定:

1. 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

破产原因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具体认定规则:

情形认定结论
债权人请求清偿到期债务认定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逾期不能清偿认定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处于持续状态认定为"不能清偿"
资产负债表反映资产 < 负债认定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情形

司法解释一列举式规定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情形(即便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大于负债):

  •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这一列举式规定显著降低了破产受理门槛,是中国破产实务从"严格资产负债标准"向"现金流标准"转变的关键节点。

    3. 申请主体与立案审查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内部决策要求
    • 立案审查的期限与异议机制
    • 受理后的债权人通知

    4. 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与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的区别
    • 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的情形

    与重整的关系

    司法解释一虽聚焦于"申请受理"环节,但对重整的启动具有基础性意义

    • 重整申请同样需要满足"破产原因"
    • 上市公司由于公开披露义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常依据公开数据
    • 司法解释一的低门槛认定,使得预重整重整的启动更具弹性

    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适用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破产原因的认定是申请阶段的核心争议点:

  • 资产负债表数据:作为初步证据
  • 审计报告与公告:关键参考
  • 银行账户冻结情况:辅助证据
  • 个别强制执行未果的记录:直接证据
  • 持续亏损与经营扭亏可能性分析:综合判断
  • 实务中,多数 ST/*ST 公司在被申请重整时,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通常依据司法解释一第 4 项(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实务影响

    维度影响
    破产受理门槛显著降低,从严格资产负债标准转向"清偿能力"标准
    重整启动效率实务中重整申请审查周期缩短
    债权人申请权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提高
    法院裁量空间通过列举性规定限缩了法院的自由裁量
    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协调为后续司法解释二、三奠定基础

    与司法解释二、三的衔接

    司法解释主题衔接关系
    司法解释一(2011)申请与受理解决"能否进入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债务人财产解决"哪些财产纳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程序运行与分配解决"如何运行与分配"
    三部司法解释构成完整的破产法适用规则体系,覆盖申请、财产、运行三大核心环节。

    后续修订动向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5)拟在立法层面吸收司法解释一的核心规则,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列举式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届时司法解释一的部分内容将由"司法政策"转为"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