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基本信息
- 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 文号:法释〔2011〕22 号
- 发布日期:2011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7 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1 年 9 月 26 日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共 11 条
立法背景
《企业破产法》于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后,各地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实务中遇到大量操作性问题——尤其是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一专门针对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作出规定,是 2007 年以来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法专门司法解释。
主要内容
司法解释一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受理环节,对以下核心问题作出规定:
1. 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
破产原因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认定规则:
| 情形 | 认定结论 |
|---|---|
| 债权人请求清偿到期债务 | 认定为"不能清偿" |
| 债务人逾期不能清偿 | 认定为"不能清偿" |
|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处于持续状态 | 认定为"不能清偿" |
| 资产负债表反映资产 < 负债 | 认定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体情形
司法解释一列举式规定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情形(即便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大于负债):
这一列举式规定显著降低了破产受理门槛,是中国破产实务从"严格资产负债标准"向"现金流标准"转变的关键节点。
3. 申请主体与立案审查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内部决策要求
- 立案审查的期限与异议机制
- 受理后的债权人通知
4. 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与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的区别
- 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的情形
与重整的关系
司法解释一虽聚焦于"申请受理"环节,但对重整的启动具有基础性意义:
- 重整申请同样需要满足"破产原因"
- 上市公司由于公开披露义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常依据公开数据
- 司法解释一的低门槛认定,使得预重整和重整的启动更具弹性
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适用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破产原因的认定是申请阶段的核心争议点:
实务中,多数 ST/*ST 公司在被申请重整时,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通常依据司法解释一第 4 项(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实务影响
| 维度 | 影响 |
|---|---|
| 破产受理门槛 | 显著降低,从严格资产负债标准转向"清偿能力"标准 |
| 重整启动效率 | 实务中重整申请审查周期缩短 |
| 债权人申请权 | 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提高 |
| 法院裁量空间 | 通过列举性规定限缩了法院的自由裁量 |
| 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协调 | 为后续司法解释二、三奠定基础 |
与司法解释二、三的衔接
| 司法解释 | 主题 | 衔接关系 |
|---|---|---|
| 司法解释一(2011) | 申请与受理 | 解决"能否进入破产程序"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 | 债务人财产 | 解决"哪些财产纳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 | 程序运行与分配 | 解决"如何运行与分配" |
三部司法解释构成完整的破产法适用规则体系,覆盖申请、财产、运行三大核心环节。
后续修订动向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5)拟在立法层面吸收司法解释一的核心规则,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列举式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届时司法解释一的部分内容将由"司法政策"转为"法律规定"。相关法规
- 企业破产法 — 上位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司法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司法解释三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司法政策性文件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 拟吸收本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