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基本信息

  • 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文号:法释〔2019〕3 号
  • 发布日期:2019 年 3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64 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19 年 3 月 28 日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共 17 条

立法背景

破产法施行 12 年来,在债权人会议运作、共益债务认定、个别清偿、信息披露等程序运行问题上积累了大量争议。司法解释三聚焦破产程序运行中的疑难问题,是中国破产法体系化建设的重要节点。

主要内容

1. 债权人权利的强化

核心思路:从"管理人主导"转向"债权人参与"。

知情权

  • 债权人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 重大事项应当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表决权

  • 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的细化
  • 网络表决方式的认可
  • 表决结果异议的处理

2. 共益债务的认定(关键条款)

司法解释三对共益债务认定作出重要补充——这是 2019 年以来上市公司重整中共益债融资爆发式增长的法律基础。

主要规定:

项目规定
共益债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服务"的债务
认定程序债权人会议决议 + 法院许可(双重许可)
超级优先权共益债务优先于 有财产担保债权 受偿(在新增价值范围内)
担保设定共益债务可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
这一规定直接催生了重整融资市场——金融机构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参与上市公司重整融资的安全性有了明确预期。

3. 个别清偿的禁止与例外

个别清偿的原则禁止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 例外:经法院许可的"为继续营业必需的支付"
例外情形
  • 支付员工工资和社保
  • 支付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
  • 支付重大合同的对价
  • 其他经法院批准的支付

4. 出资人权益与资本结构调整

司法解释三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作出补充规定——这是上市公司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票 的间接依据:

  • 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
  • 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

5. 信息披露义务

  • 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破产程序进展
  • 上市公司管理人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信息披露要求
  • 重大事项的临时披露义务

6. 跨境破产合作(初步规定)

为后续跨境破产规则奠定基础:

  • 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
  • 跨境破产中财产的处置
  • 司法协助的程序
这是中国破产法体系首次正式涉及跨境破产,为应对中国企业境外债务重组(如近年来的房企美元债重组)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对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意义

司法解释三是 2019 年以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爆发式增长的法律催化剂

维度影响
共益债融资明确规则后,金融机构愿意参与重整融资
债权人参与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
个别清偿例外保障重整期间继续经营
资本调整为转增股票方案提供间接依据
信息披露与证券法对接
跨境合作为跨境企业重整提供路径

与司法解释一、二的衔接

司法解释主题在体系中的位置
司法解释一(2011)申请受理程序入口
司法解释二(2013)债务人财产实体基础
司法解释三(2019)程序运行运行机制
三部司法解释构成 2007 年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三部曲",在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出台前是破产法适用的核心规则。

实务要点

1. 共益债融资操作流程

```

管理人/债务人提出共益债融资需求

向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报告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或异议)

向法院提交许可申请

法院审查并裁定许可

签署融资合同 + 设立担保

共益债务正式成立

```

2. 个别清偿的合规判断

实务中常见的"灰色地带":

情形是否可个别清偿
支付员工工资可以
支付供应商货款(已交付)视情况
支付银行贷款(已到期)通常不可
支付关联方债权不可
支付水电气费可以
支付律师费可以(共益债务)

3. 资本结构调整的程序

  •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纳入重整计划
  • 出资人组单独表决
  • 强制批准制度(cramdown)的适用

监管演变

时间节点
2019 年 3 月司法解释三出台
2019 年 11 月《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部分规则
2024 年 12 月座谈会纪要 系统规范上市公司重整
2025 年 9 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拟将部分规则上升为法律

在司法解释三之后的延伸文件

相关法规

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