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债权

定义

有财产担保债权(简称"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的债权。在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担保财产价值的部分降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担保债权的处理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最复杂、最关键的环节之一,直接影响重整方案的通过率和各方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企业破产法》第 110 条:享有上述优先权的权利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 《企业破产法》第 75 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 《民法典》第 386–457 条:担保物权基本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3 条:担保财产价值的确定方式

核心要点

优先受偿权的本质

  • 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或处置变现价值范围内享有完全的优先受偿
  • 超出部分降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按比例分配
  • 优先权的实现以担保物为限,与债权人是否单独提起诉讼无关

重整期间的特殊安排

  • 暂停行使:法院受理重整后,担保权人不得对担保物单独申请执行
  • 例外情形:担保物有损坏或贬值风险时可申请解除暂停
  • 保管义务:管理人负责担保物的保管与价值维护
  • 使用收益:管理人可继续使用担保物进行经营,但需向担保权人提供适当保护

价值确定方式

  • 保留资产: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继续作为重整后经营资产)
  • 非保留资产:按评估变现价值实际处置所得确定(即将处置变现)
  • 部分案例采用清算价值或司法拍卖参考价

清偿方式

方式特点典型适用
现金一次性清偿确定性最高,通常基于处置所得资产处置后
留债清偿分期偿还本息,通常 5 年期担保物为核心经营资产
现金 + 留债部分现金、部分留债,平衡当期支付与长期偿付主流方案
留债+利率调整利率参考 LPR主流方案
以物抵债直接将担保物作价抵偿债权处置困难或价值波动大
信托计划担保物置入服务信托,按份额清偿复杂资产、多担保权人

留债清偿的常见结构

```

留债期限:5 年

利率:LPR(或基准利率)

还本节奏:

Year 1: 仅付息(宽限期)

Year 2: 仅付息

Year 3: 还本 20%

Year 4: 还本 30%

Year 5: 还本 50%

```

这是 2023–2024 年间最常见的留债结构,被多个案例采用。

历年适用情况

2025 年

  • 13/15 家上市公司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
  • 清偿方式更趋多元,信托计划成为剥离非保留担保资产的主流工具
  • ST金科、ST交投、ST中装、ST宁科 等案例将担保物置入信托

2024 年

  • 9/11 家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
  • 清偿方式较 2023 年增加了以物抵债和信托计划,选择更加多元

2023 年

  • 主要采用现金 + 留债的传统组合
  • 留债 5 年是基本节奏

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

顺位(高到低)类型
1共益债 / 破产费用
2职工债权
3税款债权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范围内)
5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
6普通债权
7劣后债权
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一般抵押权,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特殊例外。

关键实务问题

  • 担保物估值争议:第三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方法、参考时点
  • 保留 vs 非保留判定:直接影响估值口径和后续处置方式
  • 超额担保的处理:担保物价值大于债权时的剩余价值归属
  • 担保物涉及多个担保权人:清偿顺序与比例
  • 共同担保的处理:涉及多个债务人的连带担保
  • 抵押登记瑕疵:未办理或未续期登记的处理
  • 浮动抵押的处理:库存、应收账款的浮动抵押范围
  • 被查封担保物的处理:与司法查封的协调
  • 与其他债权类型的对比

    维度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普通债权
    优先性在担保物范围内优先于抵押权
    实现方式留债/现金/信托现金为主多元
    清偿率通常 100%(在范围内)通常 100%5–60%
    表决权单独表决组单独表决组大额组/小额组
    重整中暂停暂停个别执行暂停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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