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债权
定义
有财产担保债权(简称"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的债权。在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担保财产价值的部分降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担保债权的处理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最复杂、最关键的环节之一,直接影响重整方案的通过率和各方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企业破产法》第 110 条:享有上述优先权的权利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 《企业破产法》第 75 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
- 《民法典》第 386–457 条:担保物权基本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3 条:担保财产价值的确定方式
核心要点
优先受偿权的本质
- 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或处置变现价值范围内享有完全的优先受偿
- 超出部分降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按比例分配
- 优先权的实现以担保物为限,与债权人是否单独提起诉讼无关
重整期间的特殊安排
- 暂停行使:法院受理重整后,担保权人不得对担保物单独申请执行
- 例外情形:担保物有损坏或贬值风险时可申请解除暂停
- 保管义务:管理人负责担保物的保管与价值维护
- 使用收益:管理人可继续使用担保物进行经营,但需向担保权人提供适当保护
价值确定方式
- 保留资产: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继续作为重整后经营资产)
- 非保留资产:按评估变现价值或实际处置所得确定(即将处置变现)
- 部分案例采用清算价值或司法拍卖参考价
清偿方式
| 方式 | 特点 | 典型适用 |
|---|---|---|
| 现金一次性清偿 | 确定性最高,通常基于处置所得 | 资产处置后 |
| 留债清偿 | 分期偿还本息,通常 5 年期 | 担保物为核心经营资产 |
| 现金 + 留债 | 部分现金、部分留债,平衡当期支付与长期偿付 | 主流方案 |
| 留债+利率调整 | 利率参考 LPR | 主流方案 |
| 以物抵债 | 直接将担保物作价抵偿债权 | 处置困难或价值波动大 |
| 信托计划 | 担保物置入服务信托,按份额清偿 | 复杂资产、多担保权人 |
留债清偿的常见结构
```
留债期限:5 年
利率:LPR(或基准利率)
还本节奏:
Year 1: 仅付息(宽限期)
Year 2: 仅付息
Year 3: 还本 20%
Year 4: 还本 30%
Year 5: 还本 50%
```
这是 2023–2024 年间最常见的留债结构,被多个案例采用。
历年适用情况
2025 年
- 13/15 家上市公司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
- 清偿方式更趋多元,信托计划成为剥离非保留担保资产的主流工具
- ST金科、ST交投、ST中装、ST宁科 等案例将担保物置入信托
2024 年
- 9/11 家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
- 清偿方式较 2023 年增加了以物抵债和信托计划,选择更加多元
2023 年
- 主要采用现金 + 留债的传统组合
- 留债 5 年是基本节奏
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
| 顺位(高到低) | 类型 |
|---|---|
| 1 | 共益债 / 破产费用 |
| 2 | 职工债权 |
| 3 | 税款债权 |
| 4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范围内) |
| 5 |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 |
| 6 | 普通债权 |
| 7 | 劣后债权 |
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一般抵押权,是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特殊例外。
关键实务问题
与其他债权类型的对比
| 维度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建设工程优先权 | 普通债权 |
|---|---|---|---|
| 优先性 | 在担保物范围内 | 优先于抵押权 | 无 |
| 实现方式 | 留债/现金/信托 | 现金为主 | 多元 |
| 清偿率 | 通常 100%(在范围内) | 通常 100% | 5–60% |
| 表决权 | 单独表决组 | 单独表决组 | 大额组/小额组 |
| 重整中暂停 | 暂停个别执行 | 暂停 | 暂停 |
相关概念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优于一般担保物权的特殊优先权
- 普通债权 — 担保不足部分降级处理
- 共益债 — 重整期间新生融资的优先地位
- 信托受益权 — 担保物置入信托的清偿工具
- 留债清偿 — 担保债权的主流清偿方式
- 座谈会纪要 — 担保债权处理的具体规范
相关案例
知识库中引用本概念的案例(共 23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