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债权

定义

预留债权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对未到申报期限尚在诉讼/仲裁中未及时申报存在争议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预先划定清偿资源(现金、股票或信托份额),待债权确定后按重整计划规定方式清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预留债权的本质是重整计划对不确定债权的预算,防止重整计划执行中出现"突发债权"导致方案被动调整或失衡。常见表述包括"预留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确认后清偿""或有债权预留"等。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 45 条 — 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 56 条 —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后果
  • 《企业破产法》第 92 条 — 重整计划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8 条 — 未申报债权的事后补报
  • 座谈会纪要 — 上市公司重整中对或有债权的处置要求

核心要点

  • 资源来源:通常由转增股票的一部分单独预留,或从重整投资人现金出资中划出一块专项账户
  • 清偿标准:与同类普通债权同等比例清偿,不享有优先权
  • 确认机制:债权经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其他合法程序确认后,管理人从预留资源中划付
  • 剩余处理: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未出现的预留额度,通常返还出资人归入公司资本公积
  • 时限:一般设置 2–3 年的"预留窗口",超期未主张的视为放弃

预留债权的主要类型

类型典型情形处置原则
未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确认后按同类债权比例清偿
或有债权诉讼/仲裁未决按同类债权方式预留
争议债权管理人对债权数额/性质存异议争议确定后再清偿
关联债权与关联方交易产生的争议债权单独认定,通常劣后
已登记抵押但金额待定担保物处置价未定按处置实收划付
职工安置未完成部分人员分流后补偿条款从预留资源优先支付

预留结构示例

出资人权益调整(转增股票 A 亿股)
引入重整投资人
60% A 股
用于以股抵债
30% A 股
预留债权专项
8% A 股(预留资源)
其他
2% A 股
  • 重整计划执行期结束后,预留池若有剩余 → 返还资本公积 或 划付出资人
  • 确认的未申报/争议债权从该池按比例清偿

关键实务问题

  • 预留比例合理性:过少则后续冲击重整计划,过多则浪费出资人权益
  • 估算基础: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对潜在债权的识别
  • 披露义务:预留金额、预留原因、分配规则的及时披露
  • 与"未申报债权"的衔接:申报期后补报的程序设计
  • 预留剩余的归属:返还出资人 vs 归入公司 vs 计入利润
  • 跨境债权:境外债权人未在境内申报的特殊处理
  • 监管穿透:防止通过预留债权变相输送利益
  • 与"未申报债权"的关系

    • 未申报债权是事实状态(债权人未参与破产程序)
    • 预留债权是制度安排(重整计划为其预留资源)
    • 两者交集最大——大多数预留资源用于应对后续出现的未申报债权

    相关概念

    相关案例

    知识库中引用本概念的案例:
    • *ST东园(2024)— 债权分类明确包含"预留债权/确认未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