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基本信息

  •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施行:2007 年 6 月 1 日
  • 章节:共 12 章 136 条
  • 地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国大陆破产领域的"母法"
  • 修订动向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扩展为 16 章 216 条)

章节体系

标题主要内容
总则适用范围、破产原因
申请和受理申请主体、立案审查
管理人任命、职责、报酬
债务人财产财产范围、追回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范围与清偿顺序
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与程序
债权人会议组织、表决、债权人委员会
重整重整制度核心条款
和解和解协议与执行
破产清算清算程序
十一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生效与衔接

第八章 重整(核心章节)

第八章共 5 节、25 条(第 70 条至第 94 条),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 70–77 条)

条文主要内容
第 70 条重整申请的提出主体: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由出资人(10% 以上)申请
第 71 条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条件
第 72 条重整期间的起算与终止:自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第 73 条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特别规定(DIP — Debtor In Possession)
第 74 条法院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时,由债务人接管
第 75 条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暂停行使;担保物有损坏或贬值风险的可申请解除
第 76 条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设定担保(即共益债超级优先权依据)
第 77 条重整期间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 78–87 条)

条文主要内容
第 78 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管理人或债务人
第 79 条草案提交期限:6 个月内(可申请延长 3 个月)
第 80 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定内容: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
第 81 条重整计划草案应载明的具体事项
第 82 条债权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可设小额组)
第 83 条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组表决
第 84 条表决通过的双重多数:出席人数过半 + 同意债权额 2/3 以上
第 85 条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
第 86 条各表决组通过 → 法院 10 日内裁定批准
第 87 条强制批准制度(cramdown):未通过表决但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仍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第 87 条强制批准的法定条件
  • 担保债权组未通过:在担保物范围内全额清偿、利息照付、不损害其他权益
  • 职工/税款组未通过:全额清偿
  • 普通债权组未通过:清偿率不低于破产清算分配率
  • 出资人组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
  • 重整计划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
  • 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 88–94 条)

    条文主要内容
    第 88 条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第 89 条执行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 90 条监督期限届满 → 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
    第 91 条重整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就既有债权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第 92 条经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 93 条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 转入破产清算
    第 94 条因重整失败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重要条款(第八章之外,但与重整密切相关)

    第 42 条:共益债务范围

    规定共益债务的范围,第(五)项:"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这是重整融资的核心法律依据。

    第 43 条:随时清偿原则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受破产程序进度限制。

    第 46 条: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但不计未到期利息。

    第 109 条: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 110 条:担保不足部分降为普通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超出担保物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第 113 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 职工债权(工资、补偿金、医疗费、社保等)
  • 税款债权(社会保险费、税款)
  • 普通债权
  • ```

    注意: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先于第 113 条顺序优先受偿(依第 109 条)。

    立法演变与现行修订

    时间节点
    1986 年 12 月《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一代破产法
    2006 年 8 月现行《企业破产法》通过
    2007 年 6 月现行法施行
    2011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出台
    201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出台
    2018 年 3 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系统补充
    2019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出台
    2020 年 4 月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发布
    2024 年 12 月座谈会纪要 系统规范上市公司重整
    2025 年 9 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提请审议

    上市公司适用的特殊性

    《企业破产法》本身未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作专门规定,上市公司适用的特殊规则主要源于:

  • 司法解释:最高院司法解释一/二/三
  • 司法政策性文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座谈会纪要
  • 证监会监管规则监管指引11号
  • 交易所自律规则2024退市新规
  • 地方法院工作指引:北京破产法庭、深圳中院等
  • 府院联动机制府院联动
  • 这种"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监管规则+地方规则"的多层次规则体系,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的复杂性来源之一。

    修订草案的主要变化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5 年 9 月)对第八章重整的主要修改:
  • 预重整制度立法化:将实务中的预重整纳入正式法律条款
  • 府院联动法定化:法院"应当听取证监会意见"
  • 跨境破产规则:增加跨境破产合作章节
  • 个人破产试点对接
  • 强化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强制要求
  • 简化程序:小型企业简化破产程序
  • 相关法规

    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