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定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俗称"建工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依法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是中国法律为保护建筑工人和承包人利益而专门设置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破产重整语境下,建工优先权的清偿安排是建筑、装饰、施工类企业重整方案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涉房地产企业重整的常见难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 807 条(核心条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35–43 条:明确优先权范围、行使期限、与抵押权的关系等
- 法释〔2002〕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原始批复文件
- 《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与一般有财产担保债权处理规则的衔接
核心要点
优先性
- 优于一般抵押权:依法优先于在建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
- 优于其他普通债权:在工程价款范围内绝对优先
- 不优于消费者购房款:根据司法解释,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的购房消费者权益优于建工优先权(涉房地产案例)
范围
- 限于该建设工程本身:仅就承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
- 不及于其他财产:不能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主张
- 价款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合理利润等
行使期限
- 18 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超期未行使则丧失优先性,降为普通债权
- 2020 年《民法典》出台后从 6 个月延长至 18 个月
限制
- 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除外(如军事、文物、市政等)
- 工程未完工或质量不合格时的处理需个案分析
- 主张优先权需提供工程款明细、合同、验收文件等证据
与其他优先权的顺位
注意:消费者购房款的优先地位是司法解释的特别安排,不属于法定优先权。
在破产重整中的清偿方式
价值确定方式
- 市场评估价:用于保留资产
- 清算价值:用于非保留资产,通常较低
- 司法拍卖参考价:用于即将处置的资产
*ST中利 案例采用清算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做法具有特殊性。
历年适用情况
2024 年(共 2 家上市公司涉及)
| 公司 | 金额 | 清偿方式 | 备注 |
|---|---|---|---|
| *ST红阳 | 约 218 万元 | 现金全额清偿 | — |
| *ST中利 | 确认 266.94 万元 | — | 原申报 4.5 亿元,按清算价值确定 |
2025 年
- 多家涉及,主要在协调审理的母子公司间处理
- ST金科(房地产)、ST中装(建筑装饰)、ST聆达(光伏建设)、ST张股(旅游建设)等
2023 年
- *ST正邦:建工优先权在工程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清偿,留债 5 年,利率 LPR
关键实务问题
与建筑类企业重整的关系
涉建筑业的上市公司重整中,建工优先权常成为方案设计的核心约束:
- 被建工优先权人主张的应收款:作为债务人时
- 应收的工程款:作为债权人时
- 保留经营资产中的在建工程:估值与清偿方式选择
典型涉建工优先权重整案例:ST广田、ST全筑、*ST中装 等建筑装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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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库中引用本概念的案例(共 12 个):